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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改革应有崇法内涵

2015-12-27 09:29: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 作者:刘勋

 

 对司法考试制度进行改革,其实就是顺应法治建设对法治人才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修正弥补司法考试制度的不足与缺陷。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毋庸置疑,已经实施十几年的司法考试制度对推进法律职业队伍素质的提升功不可没,全国法治工作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也是有目共睹。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对司法考试制度进行改革,其实就是顺应法治建设对法治人才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修正弥补司法考试制度的不足与缺陷,让国家培养法治人才的制度更加完善,以此更好地推进法治向更高层次发展。

  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考核的重点是法律知识的积累程度,只要考试合格就能从事法律职业,但却忽视了从业者对法治的信仰与尊崇。从近些年媒体公开报道的司法不廉、律师无良等现象,都能看出这些从事法律职业之人基本都业务娴熟,但却将法律技巧凌驾于道德之上。这种现象显然违背法律职业崇法厚德的内在要求,长期如此就会让法治成为某些人谋利的工具。

  未来法治需要的法治人才必须德才兼备,笔者认为法律职业资格改革应有崇法的内涵。

  一是要审核报考者的诚信守法意识。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在报名资格当中也对品行有所要求,如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等情形者不得报考,但是却没有完善的审核机制。应该将报考者的诚信守法意识纳入考核。随着国家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日益成熟,报考审核机关完全有条件进行审核把关。

  二是要完善执业后的监督机制。《意见》指出,要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这种暂停、吊销的标准应该在扎实的调研基础上继续完善,特别是要同司法责任制等相关法律规定做好衔接,避免立法真空现象导致监督机制失灵。建立科学高效的检举处理机制,既要做到处理的公平公正也要坚决抵制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行为,让真正德才兼备的法治人才成为法治建设的中流砥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