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23条的规定,《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应当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作为申请人获得教师资格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完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存档管理,根据人事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办办法。
一、补办受理范围
凡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的个人人事档案中缺失《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申请表》损毁的,属于本办法补办范围。
二、申请补办机构
申请补办《申请表》的机构为持证人个人人事档案保管机构。
三、补办机构
补办机构为持证人证书原发证机构。
具体承办机构如下:
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或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的,其《申请表》补办机构为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地址: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府大道校区内,南岸区学府大道9号,联系电话:023-62658186,传真电话:023-86380495)。
持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其《申请表》补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以证书公章为准)(详细联系方式见重庆市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cq.cn/Jg.Asp?ID=22)
四、补办流程
(一)档案保管机构与持证人确认《申请表》缺失或损毁情况。
(二)档案保管机构核实持证人相关信息,传真或发函至补办机构(函件样式见附件)。
(三)补办机构核查持证人材料,并将核查情况函复档案保管机构。
(四)补办《申请表》。按照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1.补发《申请表》。如果《申请表》原件留存于发证机构的,发证机构直接将原件复印,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公章,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个人档案原件遗失,于*年*月*日补办”。
2. 补办《申请表》。如果《申请表》原件未留存于发证机构的,由发证机构核查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认定原始材料,确认无误后联系持证人提交照片、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补办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完善相应手续进行补办,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件遗失,于*年*月*日补办”。
(五)发证机构将补办的《申请表》送交申请补办的档案保管机构,补办机构还应同时留存一份申请表备查。
(六)补办机构在送交《申请表》后,告知持证人。
附件:关于商请补办《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