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发、换发工作,保障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等有关条款,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2009〕17号)要求,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在申请证书补发或换发时,应严格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发或换发的申请材料审核在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进行,新证书的公章加盖在原发证机构办理,具体如下:
(一)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证书补发、换发信息登记机构
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9号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综合楼503
联系电话:023-62658186
2、证书补发、换发发证机构
重庆市教委师范处
地址:江北区北滨一路369号
联系电话:023-60393065
(二)高等学校
1、证书补发、换发信息登记机构
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9号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综合楼503
联系电话:023-62658186
2、证书补发、换发发证机构
重庆市教委人事处
地址:江北区北滨一路369号
联系电话:023-63865672
(三)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1、证书补发、换发信息登记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证书补发、换发发证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人事科